从“无罪”到“无期”,广东一案入选最高检“刑事抗诉”指导性案例
7月6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公布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,广东1案例入选。在这起贩卖毒品案中,法院一审判被告人无罪,检察机关抗诉后,改判无期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本案在三级法院经过七次开庭审理,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,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,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,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无期徒刑。
案情“罗生门”:举报还是陷害?
被告人刘某某,女,无业。
2015年12月,广州番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,在刘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,查获甲基苯丙胺(系冰毒有效成分)1千克。刘某某称自己经营燕窝生意,车内毒品系刚下车的朋友周某(即举报人)所留。
在公安机关询问中,周某则称车内毒品系刘某某所有,刘某某让其帮助卖掉,其乘坐刘某某车辆谎称去找购毒人,下车后即报警。次日,刘某某被刑事拘留。
2017年7月,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。
一审法院认为,虽然被告人刘某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,但是周某举报前刚从涉案车辆副驾驶位离开,毒品又系从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,无法排除刘某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。因此,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遂于2018年2月一审宣告刘某某无罪。
随后,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,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。
抗诉焦点:“合理怀疑”如何排除?
刑事案件中,如何认定一个人有罪?
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“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”而刑诉法也对证据“确实、充分”做出界定,其中一条为“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”。
合理怀疑,是指以证据、逻辑和经验法则为根据的怀疑,即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。司法实践中,经综合审查,如果案件确实存在“合理怀疑”,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,依法作出无罪的结论。
本案中,一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“刘某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”,宣告刘某某无罪。
基于此,刘某某的辩解是否合理,成为抗诉环节的焦点之一。
广东省检察院认为,刘某某的辩解明显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,人民法院以存在“合理怀疑”为由作出无罪判决系确有错误。
比如刘某某辩解自己经营燕窝生意,案发前一天去过汕尾购买走私燕窝,但无法验证和登录自己的微商账号,也无法提供下线微商或者客户的联系方式;刘某某辩解其与周某交易的系燕窝,但双方言语隐晦,聊天记录有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行话、黑话,与燕窝交易习惯不符等。
此外,广东省检察院围绕争议焦点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:
一是核查刘某某与周某之间关系及经济往来情况,进一步查清周某不具备购买1千克甲基苯丙胺的经济条件,且没有陷害刘某某的动机;二是通过梳理刘某某的社会关系和5起毒品犯罪关联案件,发现凌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与刘某某的毒品上家均为陈某,而扣押在案的刘某某手机在案发前的2015年12月5日至21日与陈某有28次通话记录、26次短信息来往记录。
抗诉结果:法院改判,被告认罪
2019年6月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,采纳抗诉意见,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。
判决生效后,刘某某约见检察官,认罪悔罪,主动承认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,并指认了上家陈某。2020年7月,陈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22千克,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;向陈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1千克的凌某等4人,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等刑罚,判决已生效。
与本案一同公布的,还包括涵盖普通犯罪、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等类型的4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。最高检指出,这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、彰显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、突出刑事审判监督与促进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等特点。
南方+记者孟健
【作者】孟健
南方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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