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年状告12家公司!苏炳添起诉的这件事,遇到怎么办?
文/赵斌
周杰伦诉网易不正当竞争案将开庭消息刚刚传出,苏炳添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案又成功“刷屏”。
据企查查APP显示,苏炳添起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权,案件将于5月18日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,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。梳理公开信息可发现,和苏炳添相关的多起网络侵权纠纷诉讼,都与肖像权有关。
(资料图片)
苏炳添曾一天打多起网络侵权官司
2021年,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苏炳添在东京奥运会男子100米半决赛中打破亚洲纪录。“得物”公众号也发布相关推文,文中使用了苏炳添未经授权的肖像图,被发现后删除。事后,涉侵权相关公司称,会联系苏炳添方面就补偿事宜进行沟通,后续将对公众号内容加强审核。
2022年10月,苏炳添起诉新东方的关联公司,案由依然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该案开庭同一天,苏炳添同时还要打5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官司。
据查询,苏炳添曾因类似案由起诉过多家知名企业,其中有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、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等。仅2022年一年时间,就有12家被起诉公司都与是否侵权苏炳添有关,判决赔偿金额2500元至20.5万元不等。
不过,苏炳添的诉求也并非全都被法院支持。经查询相关案件进展发现,苏炳添多次因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而提出上诉,但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文章对其肖像的使用是正面宣传,并无直接用商业用途,社会大众对此不会产生误解,侵权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低,因而驳回上诉。
据不完全统计,东京奥运会后苏炳添代言的品牌接近20个。巨大商业价值之下,苏炳添等名人肖像权被侵犯现象屡见不鲜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作为普通公民,一样有肖像权被侵害的可能。
哪些行为侵犯肖像权?
肖像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?哪些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已经涉嫌侵权,我们却浑然不觉?
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张明接受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,我国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,侵犯公民肖像权要承担相应责任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违反法律规定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,也称为“不当使用他人肖像”,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“以营利为目的”和“非以营利为目的”的非法使用。但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,就可以任意使用别人的肖像,“这种理解是片面的”。
具体而言,侵犯肖像权或者不当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表现,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:
1、未经权利人同意,擅自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现在的网络环境模糊了大家的认知。事实上,涉及他人肖像,无论是否存在营利目的,如果公开,都要征得肖像权人同意。
2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随意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。
摄影作品中涉及他人肖像时,作品创作者如果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公开,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,否则就构成侵权。
3、擅自制作、使用他人肖像。
未经本人同意,擅自制作、使用他人肖像(照片)的行为。如偷拍他人照片并进行制作、使用的行为,或者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并使用等,即便没有公开使用,也同样构成侵权。
4、恶意丑化、污损他人肖像。
恶意地以侮辱、丑化、玷污、毁损等的方式,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,包括涂改、歪曲、焚烧、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。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,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。
5、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。
这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情况,随意伪造他人肖像,同样构成侵权。
与此同时,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也对肖像权合理使用作出了规定。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:
(一)为个人学习、艺术欣赏、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;
(二)为实施新闻报道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三)为依法履行职责,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四)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;
(五)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。
肖像权被侵犯如何维权?
包括肖像权,任何合法权利被侵犯都可以进行依法追责。我们具体该怎么做?
张明表示,一般情况下首先是取证。包括图片、视频、音频等方式,对应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要件,通过充分证据证明肖像权受到侵犯;如果侵权行为带来较大损失,还要搜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及和侵权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。最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给予司法保护。
当然,也可以和侵权方进行沟通寻求解决。但张明提醒,要注意方式方法,切莫因为情绪激动或以为自己拿住对方“把柄”,就“狮子大张口”漫天要价,以免给自己带来更麻烦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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